經202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黃南藏族自治州黃河支流保護條例》發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黃南藏族自治州黃河支流保護條例
(2025年10月28日黃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2025年11月26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黃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優化水資源配置,促進流域高質量發展,保護傳承弘揚黃河文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黃河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流域高質量發展、文化保護傳承弘揚以及管理和監督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黃河支流,是指自治州境內直接或者間接流入黃河干流的隆務河、澤曲、洮河(青海段)、巴曲、扎毛河、羊智河、大夏河(青海段)等河流。
第三條 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流域高質量發展,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貫徹生態優先、綠色發展,量水而行、節水為重,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合理利用、保護傳承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流域高質量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支持黃河支流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拓寬資金、技術投入渠道。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流域高質量發展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上級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履行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流域高質量發展相關職責。?第六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支流水行政監督管理相關工作。?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支流生態環境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商務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牧、文體旅游廣電、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流域高質量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鄉(鎮)設立總河長湖長,各河湖分級分段分片設立責任河長湖長,依法負責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黃河支流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和執法監管等工作。
村(社區)責任河長湖長應當依法開展黃河支流保護宣傳、日常巡查、配合相關部門現場執法和糾紛調查處理協查等工作。
第八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區和部門之間黃河支流保護和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共享水資源、生態環境、自然資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行政執法等信息,形成工作合力。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與毗鄰市州建立黃河支流保護聯防聯控聯治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協商解決跨區域污染、水生態修復、防洪減災等問題。
第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黃河支流保護宣傳教育活動,營造黃河支流保護的良好氛圍。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宣傳黃河支流保護工作,增強全民保護黃河支流的意識。
鼓勵單位和個人參與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流域高質量發展工作。?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黃河支流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違法行為進行投訴和舉報。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違法行為投訴舉報的渠道,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全面實行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統籌黃河支流地表水與地下水、天然水與再生水、當地水與外調水、常規水與非常規水的保護利用,優化水資源配置格局,提升配置效率。?
第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利、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農牧、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采取入河排污口治理、污水處理、造林種草、封山育林、輪牧禁牧、生物多樣性保護等措施,促進生態自然恢復,提升黃河支流水質和生態安全。
第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支流水源涵養區的保護,加大對黃河支流源頭、水源涵養區的雪山冰川、高原凍土、高寒草甸、草原、林地、濕地、荒漠、泉域等的保護力度。
第十五條 縣(市)人民政府可以利用現有黃河支流及其濕地資源,加快地形地貌整理、背景綠化、植被恢復等,保護和恢復水系及其濕地生態系統的完整性。
第十六條 在黃河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工程和設施,應當在依法批準和劃定的區域內按照防洪標準和確定的范圍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任意改變建設范圍和侵占河道;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工程設施,確實無法避免降低行洪和調蓄能力、縮小水域面積的,應當同時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功能補救措施。
在黃河支流河道管理范圍內,依法從事采礦、采砂、采石、漂流等活動,應當經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經有關部門批準,在規定的時間和區域內,按照準許的方式作業。作業完成后,應當及時恢復生態和恢復河流原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規驗收河道恢復、生態恢復等情況。
第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實施隆務河、澤曲、洮河(青海段)、巴曲、扎毛河、羊智河、大夏河(青海段)等重點支流的堤岸修復提升、清淤疏浚、水生態建設及流域治理等工程,維持河道穩定,保障防洪安全。?第十八條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黃河支流生物多樣性調查、監測,完善野生動植物保護和監測網絡,加強生物多樣性保護管理,定期評估生物受威脅狀況以及生物多樣性恢復成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黃河支流擅自釋放或者丟棄、投放外來物種和其他非本地物種。
第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黃河支流珍稀瀕危及特有魚類資源產卵場、索餌場、越冬場、洄游通道等重要棲息地的生態保護與修復,滿足水生生物的生態需求。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以洮河源國家濕地公園、澤庫澤曲國家濕地公園等為重點區域開展濕地保護和恢復、濕地監測與退化濕地治理等工作,保障黃河支流生態系統穩定。
在濕地范圍內依法從事旅游、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利用活動,應當避免改變濕地的自然狀況,并采取措施減輕對濕地生態功能的不利影響。?
第二十一條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在黃河支流重點污染防治河段、污水處理廠尾水排放口等區域,因地制宜規劃建設必要的人工濕地或者氧化塘,凈化水質,保持水體生態安全。
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黃河支流沿岸鄉鎮、村(社)和景區污水及垃圾處理設施建設,防治水質污染,提升和美鄉村品質。
第二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大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力度,推動水土流失綜合治理,規范水土保持區域的林木采伐及撫育更新。?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黃河支流防洪體系,推進黃河支流防汛抗旱聯動,構建科學高效的綜合性防洪減災體系,提升防治洪澇等災害的能力。
第二十四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農牧、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等農牧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病死動物尸體無害化處理體系,加強農牧業面源污染治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黃河支流及水岸傾倒污水、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質等。
第二十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黃河支流地方特色、區位優勢等,優化產業布局,挖掘歷史文化資源,推進生態保護和文化旅游融合發展,發展特色農牧業和生態畜牧業,積極融入國家清潔能源產業高地、國際生態旅游目的地、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建設,促進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和流域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黃河支流同仁金黃果、尖扎花椒、澤庫牦牛、河南河曲馬、雪多牦牛、蘇呼歐拉羊等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促進農畜產品標準化生產基地及綠色有機農畜產品輸出地先行示范州建設。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黃河支流水利工程高質量發展,發揮水利工程發電、灌溉、防洪、生態等綜合效益,實現黃河支流水利工程運行與生態環境保護的動態協同。?
第二十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農業節水增效、工業節水減排和城鎮節水降損措施,鼓勵、推廣使用先進節水技術,加快形成節水型生產、生活方式,實現黃河支流水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
第二十九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林業和草原、科學技術、生態環境、水利、農牧等部門,開展黃河支流生態修復、污染治理等實用性、先進性技術研究,推廣適用性技術成果。?鼓勵企業、科研機構等參與黃河支流生態環境保護技術研究工作。?
第三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文體旅游廣電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部門編制和實施黃河支流文化傳承保護規劃,開發利用、保護黃河支流文化資源,挖掘黃河支流文化內涵和時代價值,推動加快自治州黃河支流文化體系建設,提供優質公共文化服務,豐富城鄉居民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文體旅游廣電主管部門應當開展黃河文化資源全面調查和認定,綜合運用現代信息和傳媒技術對文物古跡、非物質文化遺產、古籍文獻等重要文化遺產實施系統保護。
第三十二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黃河支流及其流域特點,科學規劃鄉村布局,統籌生態保護與鄉村發展,建設生態宜居和美鄉村。?
第三十三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黃河支流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關鍵詞:
節水,水環境治理,污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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