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簡稱《生態環境法典》)。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過程中:
一是將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經編訂纂修,全部納入生態環境法典。法典出臺后,上述法律不再保留。
二是將現行有關流域、區域、自然資源、生物多樣性等生態要素、生態系統方面和循環經濟、能源節約與綠色低碳轉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規范,擇其要旨要則納入或者體現到生態環境法典之中。這些方面的現行法律主要有森林法、草原法、長江保護法、青藏高原生態保護法、國家公園法、能源法、節約能源法等20余部法律。這些法律在生態環境法典出臺后將繼續保留。
三是考慮應對氣候變化、碳達峰碳中和、綠色低碳發展等方面的法治需求,就此作出一些原則性、引領性規定,為今后我國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和實踐發展確定原則、奠定基礎、留有空間。這樣確保法典的廣泛覆蓋面,突出以法典化立法對我國現有的生態環境法律制度機制和規則規范進行系統整合、編訂纂修、集成升華。
為幫助讀者更好理解相關規定的繼承與銜接、系統學習法典內容,我們整理了“《生態環境法典》新舊與關聯對照表”。第一編對照表如下:



來源:人民日報、中國法治出版社
原標題:《生態環境法典》新舊與關聯對照表
關鍵詞:
生態環境法典,污染防治攻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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