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發《福建省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辦法》,明確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應當遵循全流域責任共擔、上下游區別對待、標準化規范運作、以水環境改善為導向、獎懲分明的原則。補償資金以流域為單元分配。具體金額根據各縣(市、區)的水環境質量、水生態狀況、森林資源和水資源控制等核心因素,結合地區差異因素進行綜合測算。各重點流域面積占國土面積小于或等于6%的縣(市、區)不列入補償資金分配范圍。
詳情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福建省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辦法》的通知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省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現將《福建省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福建省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辦法(2017年修訂)》(閩政〔2017〕30號)同時廢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日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根據《生態保護補償條例》、財政部等五部委《關于進一步健全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意見》(財資環〔2025〕49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應當遵循全流域責任共擔、上下游區別對待、標準化規范運作、以水環境改善為導向、獎懲分明的原則。
第三條 跨設區市的閩江、九龍江和敖江流域的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由省級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其他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工作,由流域所在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四條 跨設區市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資金(以下簡稱補償資金)采取省級安排和流域所在市、縣(區)(含平潭綜合實驗區,下同)上解的方式共同籌集。
(一)省級每年安排5億元。包括:省級財政專項預算3.9億元、省級預算內投資8000萬元、大中型水庫庫區基金3000萬元。
(二)市、縣(區)集中上解。
1.按地方財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籌集。各市、縣(區)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的一定比例向省財政上解補償資金。其中,上一年度地方一般公共預算收入增長超過6%的,按增長6%計;未超過6%的,按實際增長率計。綜合考慮各市、縣(區)重點流域面積及地方財力情況,福州市本級、福州市轄區、福清市、閩侯縣、連江縣,廈門市本級、廈門市轄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按5‰比例上解;省級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按3‰比例上解;其余市、縣(區)按4.5‰比例上解。
2.按用水量的一定標準籌集。各市、縣(區)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業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鎮公共用水總量計算籌集補償資金,由市、縣(區)通過年終結算上解省財政。綜合考慮各市、縣(區)重點流域面積及地方財力情況,福州市本級、福州市轄區、福清市、閩侯縣、連江縣,廈門市本級、廈門市轄區,平潭綜合實驗區按0.05元/m3上解;其余市、縣(區)按0.025元/m3上解。
第五條 補償資金以流域為單元分配(詳見附件1)。具體金額根據各縣(市、區)的水環境質量、水生態狀況、森林資源和水資源控制等核心因素,結合地區差異因素進行綜合測算(詳見附件2)。
各重點流域面積占國土面積小于或等于6%的縣(市、區)不列入補償資金分配范圍。
第六條 省級安排的資金,每年可根據實際需要,統籌部分資金用于推動省級以上生態環保督察問題整改、污染防治攻堅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點流域范圍內事項和任務等;其余資金按重點流域面積及各市、縣(區)財力情況等安排到相應流域。
市、縣(區)只涉及一條流域的,其上解資金應安排到該相應流域;涉及兩條流域的,其上解資金應按各流域的面積占比分配到相應流域。
第七條 補償資金由省級下達到相關設區市,設區市分解下達到有關縣(市、區)。
設區的市本級可根據實際需要,統籌部分資金用于跨縣生態環境保護治理等工作。其中,福州、廈門市本級統籌資金不超過所得資金的10%;其他市本級有出資的,統籌資金不超過所得資金的8%。
第八條 各市、縣(區)應當在收到補償資金預算30日內,由責任部門提出資金安排計劃,將資金落實到具體項目。資金安排計劃需按程序在同級政府網站或相關媒體上進行公示,并將項目清單、績效目標報省生態環境廳、財政廳備案。
第九條 補償資金應當用于與重點流域保護治理相關的自然資源保護、生態環境治理修復、經濟社會發展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主要范圍如下:
(一)飲用水水源地保護;
(二)流域工業污染源、農業污染源和生活污染源綜合治理;
(三)流域水生態保護修復與風險防控;
(四)流域污染控制技術及應用;
(五)流域水環境監管能力建設;
(六)其他與流域保護治理相關的事項,包括:流域保護治理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管護,水生態產品價值實現,森林保護提升,生態環境敏感區域內依法依規開展的環境治理涉及的改造和搬遷,流域范圍內共建產業園區、對口協作、產業轉移、綠色低碳發展,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級鄉村振興示范創建等。
各市、縣(區)用于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范圍的資金總和不得低于當地年度所獲補償資金的60%,且不得用于企業達標排放等企業事權類項目。
第十條 各市、縣(區)是流域生態保護責任主體,應當加強重點流域保護治理的日常監管,認真組織做好項目實施、資金使用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提高政策效果和資金效益,及時對本地區項目進展、資金使用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全面自查自評。在推進橫向生態保護補償機制建設的同時,不斷向多元化、市場化等補償方式拓展。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廳、財政廳、發改委、水利廳、林業局等部門要聯合建立穩定的業務協調指導工作機制,推動資金預算執行、水質監測、水資源監測等信息共享。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協調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工作,提出補償資金分配建議方案,核定各縣(市、區)上一年度地表水水質、水生態狀況評價和生態流量得分數據;省財政廳負責生態保護補償資金分配方案審核和資金下達、結算等工作;省林業局負責核定各縣(市、區)上一年度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等森林資源指標數據;省水利廳負責核定各縣(市、區)上一年度用水量、用水總量控制指標。有關部門應于每年2月10日前將相關核定數據及依據報送省生態環境廳。
第十二條 省生態環境廳、財政廳、發改委根據各地情況,適時組織開展督促指導,對項目進度緩慢或逾期未完成的,督促限期整改;對支出進度滯后或擠占挪用資金等問題,督促問題整改到位,并依規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由省生態環境廳、財政廳承擔具體解釋工作。
附件:1.跨設區市重點流域涉及行政區范圍
2.跨設區市重點流域生態保護補償資金測算辦法
關鍵詞:
流域治理,水環境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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